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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康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