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康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