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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裕森与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裕森,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裕森。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章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全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裕森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裕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杨继辉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