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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卜淑贤与张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淑贤,张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75号原告卜淑贤。被告张晴,成年。原告卜淑贤与被告张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卜淑贤诉状中所列被告“张晴”。因原告卜淑贤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卜淑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