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洁雷、女与李云连、陈益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雷,李云连,陈益云,陈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43号原告:董洁雷、女。被告:李云连。被告:陈益云。被告:陈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洁雷与被告李云连、陈益云、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