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洁雷、女与李云连、陈益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雷,李云连,陈益云,陈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43号原告:董洁雷、女。被告:李云连。被告:陈益云。被告:陈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洁雷与被告李云连、陈益云、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