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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灿兴与黄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灿兴,黄家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梁灿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琛(又名黄家森),居民。梁灿兴诉被告黄家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灿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灿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179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梁灿兴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