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灿兴与黄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灿兴,黄家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梁灿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琛(又名黄家森),居民。梁灿兴诉被告黄家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灿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灿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179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梁灿兴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