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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永卫与夏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卫,夏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4-1号原告:张永卫,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夏军才,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卫与被告夏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夏军才所有的皖SE49**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夏军才所有的皖SE49**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刘祥龙所有的皖SP9B**小型轿车一辆(担保物);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