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爱客盛商贸有限公司、盛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爱客盛商贸有限公司,盛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16-1号原告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被告青岛爱客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景景。被告盛斌,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爱客盛商贸有限公司、盛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盛斌所有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案外人孙海宾所有的汽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孙海宾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盛斌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孙海宾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