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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升,农民。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遵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升非法所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升不服,以其没有冒充被害人女儿,通过QQ聊天,骗取被害人钱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曾升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审 判 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