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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邓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邓某甲,男,生于1934年11月25日。被告邓某乙,女,生于1958年8月14日。被告邓某丙,男,生于1958年10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乙、邓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