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地球卫士(绥化)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喜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球卫士(绥化)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岳喜邦,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贵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绥化)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喜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喜邦,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兴林,职务董事会主席。被执行人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馨,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地球卫士(绥化)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喜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均已抵押银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开发区大德广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绥化)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喜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