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孝琴与沙从兰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琴,沙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郭孝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沙从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沙从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从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从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沙从兰、林魏所有的位于城关镇西湖帝都锦园2幢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