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立松与赵丽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立松,赵丽梅,付连堂,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890号原告宁立松,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赵丽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付连堂,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立松与被告赵丽梅、付连堂、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立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一十一元,由原告宁立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东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