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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韩某某,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