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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虞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虞某,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因为是分开打工,原被告就很少一起生活,2014年上半年两人开始分居。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也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虞某与被告徐某甲于1999年相识,200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现就读于望江县城东小学四年级。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虞某与被告徐某甲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女,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况且女儿徐某乙尚年幼,双方应该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加强信任和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虞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栋材代理审判员  汪秀霞代理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慧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