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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有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有志,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永吉县第八中学教师,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有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有志的工资款依法扣留60000.00元,每月扣留1000元至额满为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