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青岛铁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青岛铁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被执行人青岛铁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上海西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玉亮,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与被执行人青岛铁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5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