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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汤菊香与被告杨志宝、孙加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菊香,杨志宝,孙加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汤菊香,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心泽,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志宝,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李春,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孙加庆,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汤菊香与被告杨志宝、孙加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天保、人民陪审员冯菊培、李传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菊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心泽,被告杨志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春、被告孙加庆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汤菊香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菊香撤回对被告杨志宝、孙加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汤菊香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人民陪审员  冯菊培人民陪审员  李传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