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冉现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现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现发,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现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现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22时30分,被告人冉现发酒后驾驶豫A2EM**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3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冉现发具有准驾车型为C1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豫A2EM**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冉现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后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1856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被告人冉现发指认车辆照片及抽血照片、民警陈某某、冉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玉章的户籍信息及平时表现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现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现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