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二人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对我的生活不理不问。2012年3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曾于2014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无任何联系。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于庭前提交答辩状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长达50年,婚姻关系坚不可摧;我现在患有××,需要治疗和照顾,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生育三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李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已有四十多年,生育三个儿子,应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系近七旬老人,应相互照顾,共享晚年,故原告李某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艳审 判 员 张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金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