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4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彭某某赵某某诉彭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015年5月19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冬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