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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4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彭某某赵某某诉彭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015年5月19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冬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