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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湖北玉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7-2号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玉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玉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湖北玉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湖北玉鹭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湖北玉鹭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