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钱美贤与谢海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美贤,谢海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钱美贤,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谢海石,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钱美贤与被执行人谢海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海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海石所有的银行存款57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