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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蓉与被告李健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林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林x已预交),减半应收75元,由原告林x负担。审判员  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