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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宋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董敏琪。被告:韩某甲,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敏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诉称:我和韩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韩幸,××××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分别取名叫韩某乙、韩某丙。我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你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韩幸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韩某乙、次女韩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韩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宋某和韩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韩幸,××××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分别取名叫韩某乙、韩某丙。宋某与韩某甲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是近年来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5年1月20日,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韩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宋某所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门诊急诊病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宋某与韩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二女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宋某诉称的双方感情已破裂,无证据能够证明。对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韩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泉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