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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俭芝诉冯呈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俭芝,林涛,冯呈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廉立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李俭芝,女,65岁。被告:林涛,男,31岁。被告:冯呈呈,女,29岁。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坦君,该公司职员被告:廉立永,男,41岁原告李俭芝与被告林涛、冯呈呈、廉立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俭芝、被告林涛、冯呈呈、廉立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坦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林涛驾驶被告冯呈呈所有的蒙C25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相对方向我乘坐的被告廉立永驾驶的吉BDV9**号微型轿车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与我乘坐的车辆相撞,致我受伤。我伤后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41天,支付医疗费17742.99元。此次事故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林涛承担主要责任,廉立永负次要责任,我无责任。被告林涛驾驶的蒙C25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廉立永驾驶的吉BDV9**号微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包括乘客座位险)。现我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我医疗费17742.99元、护理费4452.19元(108.59元×41天)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100.00元×41天),合计26295.18元,被告林涛、廉立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呈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四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住院病历,住院诊断书、病情介绍书、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1天,期间均为2级护理及其用药情况。3.医疗费收据五张,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17742.99元。4.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林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廉立永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林涛辩称:我同意赔偿。被告冯呈呈辩称:我同意赔偿。被告廉立永辩称:我同意赔偿,我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7742.99元及250.00元诉讼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林涛、冯呈呈、廉立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林涛、廉立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质证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冯呈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3日,被告林涛受雇于被告冯呈呈驾驶被告冯呈呈所有的蒙C25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相对方向原告及穆荣乘坐的被告廉立永驾驶的吉BDV9**号微型轿车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与原告乘坐的车辆相撞,致原告、穆荣及廉立永均受伤。原告伤后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41天,支付医疗费17742.99元,被告廉立永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此次事故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林涛承担主要责任,廉立永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林涛驾驶的蒙C25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廉立永驾驶的吉BDV9**号微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包括乘客座位险,限额50000.00元)。另查明,伤者穆荣在另案中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94810.91元,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为83818.94元;伤者廉立永在另案中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5383.49元,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为3552.03元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原告合理损失的数额;2.四名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的损失数额为26295.18元原告受伤后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41天,支付医疗费17742.99元,其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1842.99元(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452.19元(护理费),合计26295.18元。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对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涛、廉立永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廉立永可在赔偿后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办理商业险理赔。被告林涛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蛟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廉立永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林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林涛驾驶的蒙C25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原告李俭芝、穆荣及廉立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之和为122037.39元(21842.99元+94810.91元+5383.49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项下数额10000.00元,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原告李俭芝、穆荣及廉立永的损失数额比例赔偿原告李俭芝、穆荣及廉立永的该项损失;原告李俭芝、穆荣及廉立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之和为91823.16元(4452.19元+83818.94元+3552.03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伤残费用项下数额110,000.00元,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李俭芝、穆荣及廉立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伤残费用项下损失。因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290.00元〔10000.00元×21842.99元÷122037.39元〕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4452.19元,合计5742.19元。被告林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廉立永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林涛受雇于被告冯呈呈驾驶车辆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冯呈呈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廉立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涛对被告冯呈呈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冯呈呈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20552.99元(21842.99元-1290.00元)的70%,即14387.09元;被告廉立永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20552.99元的30%,即6165.90元。因被告廉立永已先行垫付17742.99元,原告李俭芝应返还被告廉立永11577.0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俭芝损失5742.19元。二、被告冯呈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李俭芝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损失14387.09元。三、被告林涛对第二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冯呈呈负担175.00元,由被告廉立永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