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爱芳与方仕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芳,方仕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方爱芳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仕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芳诉被告方仕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