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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刘闯、汪帮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刘闯,汪帮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加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娜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刘闯。被告汪帮杰。原告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刘闯、汪帮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刘闯和汪帮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恩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一帆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