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田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田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被执行人田树华,农民。田玉先,男,汉族,农民。刘春苓,女,汉族,农民。田树红,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树华等四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的申请,被执行人田树华等四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人民币499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树华等四人支付案款49927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