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桂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德,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延秋,男,汉族,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已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项目为大连金地项目,该项目位于大连市南关岭前关,故本案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大连金地项目,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已确认案涉项目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根据双方的协议,本案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虹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