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高成亮等人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高成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法定代表人刘桂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高成亮,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电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高成亮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成亮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蒙kc3979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成亮的工资账户;二、查封登记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名下的蒙kc3979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