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玉泗、王桂荣等与杨玉泗、王桂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泗,王桂荣,杨存柱,杨友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荣,村民。系杨玉泗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存柱,村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友立,村民。再审申请人杨玉泗、王桂荣因与被申请人杨存柱、杨友立协议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济经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玉泗、王桂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岳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