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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兴涛申请执行刘德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涛,刘德新,韦钦查,耿建民,李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马兴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德新,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钦查,女,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建民,男,195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政,男,1980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划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刘德新、耿建民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