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桦甸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君。被执行人:桦甸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要龙。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一、桦甸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位于吉桦公路市区界国家储备库南墙的广告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广告使用费5.5万元。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被告桦甸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