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继成诉孙志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继成,孙志林,孙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尹继成被告孙志林被告孙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供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