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国华诉李付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华,李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胡国华,女,56岁。被告李付林,男,54岁。原告胡国华诉被告李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付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国华诉称,2014年原告在陈某某担保的情况下借给被告李付林7000元,约定年底归还,打有欠条。后陈某某死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付林欠条一张。被告李付林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国华向被告李付林借钱,被告李付林于2014年向原告出具一张7000元的欠条。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钱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付林理应按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付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国华欠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至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付林应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付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韩尊卿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