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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纵横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德阳纵横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利彬,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被告:德阳纵横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江正洪,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纵横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江市三贵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人民陪审员  史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