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289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个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季某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G2513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4KM+379M处,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苏E×××××号小型轿车,后两车分别撞到道路右侧和中间护栏,致被告人季某车上的乘坐人员被害人姜某当场死亡。2015年1月4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姜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月26日,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姜某、孙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季某事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已和被害人姜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毛某、孙某、尹某、施某、白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照片及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严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