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利,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负责人:张继先,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想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处理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东营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