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青和申请李尚全、李红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合,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尚全,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李红平,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3)宕(哈)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尚全、李红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尚全、李红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红平在宕昌县信用联社哈达铺信用社的账号为610410121003436301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341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玉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