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珠华诉林绍宁、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珠华,林绍宁,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6号原告林珠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绍宁,男,汉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徐洪,女,汉族,住辽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珠华诉被告林绍宁、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珠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林绍宁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一套房屋予以诉讼保全(查封标的为人民币475900元),并提供登记在原告林珠华名下的坐落于晋安区鼓山镇一套单元房屋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2899元。本院认为,原告林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林绍宁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一套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担保人林珠华名下的坐落于晋安区一套单元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