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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秦绍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绍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特字第22号申请张圣美,女,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秦绍良,男,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圣美申请宣告申请人秦绍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圣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圣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圣美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