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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王氏运输服务部与什邡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王氏运输服务部,什邡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王氏运输服务部。住所地:什邡市元石镇。代表人:王怀兵,该服务部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373号民事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044.15元(含执行费57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