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国强与徐立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国强,徐立新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1X。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1。委托代理人:袁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江春,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徐立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国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国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国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0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苏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