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道来与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道来,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14号原告侯道来,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国货东路。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陈巧玉。被告陈巧玉,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道来与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道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侯道来和侯月宋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店面、占秀群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与附属间、董福官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道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巧玉的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原告侯道来和侯月宋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店面、占秀群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与附属间、董福官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