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滩区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于2015年5月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因车祸于2015年5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