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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滩区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于2015年5月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因车祸于2015年5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