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况建波与徐光兵、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建波,徐光兵,陈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3-1号原告况建波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光兵委托代理人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建波与被告徐光兵、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建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卫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建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建波撤回对被告陈卫华的起诉。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