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知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玉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知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宁波三恩高功能泡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继根、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系宁波三恩高功能泡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其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在明知广州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3M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该公司采购总价值为10万余元的假冒3M产品,后将假冒3M产品简单裁剪后,分批销售给宁波市鄞州佰博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利原标牌厂、余姚市创新标牌厂三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87600元。因为质量问题,余姚市创新标牌厂退回给三恩公司假冒3M产品11622元。被告人叶某采购的其他3M产品经简单加工后已全部销售。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退缴非法所得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恩公司记账凭证,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及照片,退货单,证人宛悦、刘某、柯某、周某、田某、潘某、张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辩解,三恩公司批发广州昊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假冒3M离型���情况汇总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暂扣在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4卷3M商品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叶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