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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董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0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叶宏。被执行人: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董月华。被执行人: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娟。被执行人:董月华,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本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董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被执行人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董月华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铜陵市吉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鼎佳物资有限公司、董月华名下财产330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