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禹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某某,女,生于1969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56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