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施建立与薛义刚、孙战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义刚,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战强(孙三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洪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建立,农民。上诉人薛义刚、孙战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义刚、孙战强委托代理人孙洪彬,被上诉人施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吕洪审判员楚���华代理审判员张峰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淼 来自: